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物回收经营单位和废物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当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当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计科目,从事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大类别分别核算废旧物资,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一记录废旧物资的采购、销售和储存情况,并附上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政策,自2011年开始,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享受增值税优惠,并将废旧电池、废线路板、废旧电机、天博官网报废汽车、废塑料、废橡胶等部分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实行有条件即征即退50%的政策。